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教育部《留学中国计划》及天津市《留学天津行动计划》文件精神,助力学校世界一流学科建设,提高学校国际化开放办学水平,同时稳步提升学校外国留学生规模和生源质量,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和《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新录取的外国留学生,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的初审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终审工作由学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
㈠ 学校成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该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包括: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及各接收外国留学生学院相关负责人。
㈡ 国际教育学院成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初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新生奖学金评定程序: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工作组递交申请材料;
工作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拟定推荐名单;
㈢ 工作组将推荐名单和推荐依据报评审委员会评定;
㈣ 工作组将评定结果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工作组反映。工作组进行调查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在接到反映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人作出书面答复;
㈤ 工作组公布最终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评定办法
第六条 申评条件
㈠ 满足《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外国留学生。
㈡ 申请人需满足以下语言基本要求:
1.汉语授课学生需通过HSK4级及以上或通过口语面试。
2.全英文授课学生需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母语为英语;
(2)雅思5.5分及以上;
(3)托福机考60%及以上;
(4)通过口语面试。
第七条 奖励标准
㈠ 外国留学生新生奖学金共分为两类,分别为:本科生奖学金和研究生奖学金。
㈡ 奖学金发放形式:
1.减免全学年学费形式。
2.减免部分学费形式。
㈢ 本科生奖学金:
1.四年制本科生奖励标准:
(1)一等奖:第一学年免学费,第二学年、第三学年和第四学年减免部分学费(每学年需缴纳学费5000元)。
(2)二等奖:第一学年至第四学年每学年均减免部分学费(每学年需缴纳学费5500元)。
2.二年制本科生(专升本或2+2合作培养)奖励标准:
(1)一等奖:第一学年免学费,第二学年减免部分学费(需缴纳学费5000元)。
(2)二等奖:第一学年免学费,第二学年减免部分学费(需缴纳学费12000元)。
㈣ 研究生奖学金:
1.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奖励标准:
(1)一等奖:减免2.5学年学费。
(2)二等奖:减免部分学费(每学年需缴纳学费10000元)。
2.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减免3学年学费。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八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获得者不享受我校外国留学生新生奖学金。
第九条 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获得者,不再重复享受外国留学生新生奖学金相对应部分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奖学金生因患疾病或者其他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奖学金资格不予保留。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有违犯中国法律法规、违反学校及学院规章制度或在申请、评定过程中有伪造、隐瞒等不诚信行为并经核实无误后,学校取消其奖学金资格,并追回当年所有已获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资金来源为学校来华留学教育所收取的学费,每学年依据天津市教委下拨的奖学金分配金额调整资助人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适用于外国留学生招生。每年11月份评审委员会需要向校长办公会汇报本学年奖学金执行情况和下一学年外国留学生招生市场分析。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提交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工业大学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